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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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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勤務召集名冊、勤務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2. 2.前項第六款各使用單位有前條所定編組軍勤隊需求者,應陳報所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送國防部核定
  3. 3.前二項各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規則第 29 條,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和縣市後備指揮部等單位負責執行。國防部負責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間等,並制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和使用單位。後備指揮部則根據國防部的計畫制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和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副本送國防部。地區後備指揮部根據後備指揮部的計畫制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的執行。縣市後備指揮部則依據國防部和地區後備指揮部的計畫制定相關事項,完成選員、勤務召集名冊、勤務召集令等,並通知所在地政府和警察局。各司令部則根據國防部的計畫制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並督導下屬完成召集準備。各使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和各司令部的計畫,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和召集準備。如果各使用單位的編組軍勤隊需求符合前條規定,則應先經部會或地方政府初審,再轉送國防部核定。另外,如果各使用單位的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則可以編入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並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隊。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後備軍人服役條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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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29 條規定:「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