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 29 條,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和縣市後備指揮部等單位負責執行。國防部負責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間等,並制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和使用單位。後備指揮部則根據國防部的計畫制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和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副本送國防部。地區後備指揮部根據後備指揮部的計畫制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的執行。縣市後備指揮部則依據國防部和地區後備指揮部的計畫制定相關事項,完成選員、勤務召集名冊、勤務召集令等,並通知所在地政府和警察局。各司令部則根據國防部的計畫制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並督導下屬完成召集準備。各使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和各司令部的計畫,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和召集準備。如果各使用單位的編組軍勤隊需求符合前條規定,則應先經部會或地方政府初審,再轉送國防部核定。另外,如果各使用單位的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則可以編入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並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隊。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後備軍人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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