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依照召集規則第30條,召集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的準備和執行有以下幾個步驟: 1. 內政部按照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的需求,經國防部同意後,制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2.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根據內政部的人力動員準備計畫,制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經國防部核定後,將計畫下達給相關的地區後備指揮部和縣市後備指揮部,且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3. 地區後備指揮部根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的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制定補充規定,監督縣市後備指揮部配合執行。 4. 縣市後備指揮部按照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的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和地區後備指揮部的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以及其他相關的準備工作,並通知所屬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和警察分局。 5. 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的需求,並依據內政部制定的人力動員準備計畫、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制定的勤務召集計畫以及地區後備指揮部制定的補充規定,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制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並監督警察分局完成編組和召集準備工作。 參考資料:《召集規則》、《國軍後備指揮部勤務召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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