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31條,勤務召集的實施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協助戰時勤務,使用單位應依任務需要逐級向國防部報告並經核准後,依國防部下達的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2. 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協助地方自衛防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出需求申請,經內政部向國防部報告並經核准後,依國防部下達的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並監督警察分局執行。 3. 勤務召集演習(練)的實施由國防部根據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劃進行。 根據這份文件的內容,根據召集規則第31條,勤務召集的實施分為三種情況:協助戰時勤務、協助地方自衛防空,以及勤務召集演習。這些召集命令的執行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並在特定情況下由警察分局協助交付勤務召集令。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後備役運作--後備役動員」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760&p=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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