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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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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戰時或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二、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需求申請,報內政部會請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並督導警察分局執行。 三、勤務召集演習(練),由國防部依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畫實施。
  2. 2.勤務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規則第31條,勤務召集的實施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協助戰時勤務,使用單位應依任務需要逐級向國防部報告並經核准後,依國防部下達的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2. 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協助地方自衛防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出需求申請,經內政部向國防部報告並經核准後,依國防部下達的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並監督警察分局執行。 3. 勤務召集演習(練)的實施由國防部根據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劃進行。 根據這份文件的內容,根據召集規則第31條,勤務召集的實施分為三種情況:協助戰時勤務、協助地方自衛防空,以及勤務召集演習。這些召集命令的執行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並在特定情況下由警察分局協助交付勤務召集令。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後備役運作--後備役動員」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760&p=6299)

  • 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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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31 條規定:「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