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第35條規定了勤務召集的解除情形和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勤務召集可以在召集勤務結束或召集期限屆滿時,由使用單位以命令解除。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則應進行不同的處理。例如,如果患有重病無法行動或有其他重大事故,可以提前解除召集。又如,如果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則在勤務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召集;如果因病不堪行動並在軍醫院繼續治療,則經軍醫院檢定後以命令解除召集。另外,如果無故逾期報到未逾兩天,使用單位可提前解除召集,但如果仍有勤務任務,則需補足服勤期限後解除召集;若勤務任務已終了,則即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賦予其他勤務,以補足服勤時間後解除召集。 根據該條第二項,解除召集後,使用單位應通知原屬的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在解除召集七天內製冊三份,將服勤日數和相關事項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在相應的人事資料內供查閱。 這些解釋和資訊來自「國防部後備軍人召集辦法草案說明稿」,由國防部提供,並於2021年1月6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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