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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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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勤務召集之解除,於召集勤務終了或召集期限屆滿時,由使用單位以命令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分別辦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勤務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因病不堪行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者,其召集之解除,由軍醫院檢定後,通知使用單位以命令解除之。使用單位得視應召員狀況,派員護送回鄉。 三、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使用單位如仍有勤務任務時,即補足服勤期限後解除召集。若勤務任務終了時,即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賦予其他勤務,以補足服勤時間後解除召集。
  2. 2.前項解除召集,使用單位應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其服勤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七日內造冊三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於各該人事資料內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召集規則第35條規定了勤務召集的解除情形和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勤務召集可以在召集勤務結束或召集期限屆滿時,由使用單位以命令解除。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則應進行不同的處理。例如,如果患有重病無法行動或有其他重大事故,可以提前解除召集。又如,如果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則在勤務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召集;如果因病不堪行動並在軍醫院繼續治療,則經軍醫院檢定後以命令解除召集。另外,如果無故逾期報到未逾兩天,使用單位可提前解除召集,但如果仍有勤務任務,則需補足服勤期限後解除召集;若勤務任務已終了,則即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賦予其他勤務,以補足服勤時間後解除召集。 根據該條第二項,解除召集後,使用單位應通知原屬的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在解除召集七天內製冊三份,將服勤日數和相關事項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在相應的人事資料內供查閱。 這些解釋和資訊來自「國防部後備軍人召集辦法草案說明稿」,由國防部提供,並於2021年1月6日修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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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35 條規定:「勤務召集之解除,於召集勤務終了或召集期限屆滿時,由使用單位以命令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分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