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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勤務召集期間,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撫卹及服勤所需裝備、工具、油料等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並於申請使用之同時,預向所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先行籌撥。
  2. 前項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及撫卹,規定如下: 一、待遇:後備軍人按其階級發給;補充兵之隊員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待遇發給,幹部比照國軍義務役上等兵待遇發給。 二、主副食:依照國軍給與標準發給。 三、醫療:使用單位應就近送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如送至國軍醫院醫療,則提供免費(減費)就醫優待。 四、保險、撫卹:由使用單位依軍人保險條例軍人撫卹條例規定標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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