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34條,勤務召集期間,被召員的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撫卹以及服務所需裝備、工具、油料等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在申請使用時,使用單位需事先向所屬的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預算。 根據這項條文的規定,被召員的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和撫卹有以下規定: 1. 待遇:後備軍人的待遇根據他們的軍階發給,而補充兵的隊員則按照國軍義務役的二等兵待遇發給,幹部則按照國軍義務役的上等兵待遇發給。 2. 主副食:按照國軍的標準發給。 3. 醫療:使用單位應該將被召員送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如送至國軍醫院就醫則享受免費或減費等優惠。 4. 保險和撫卹:根據軍人保險條例和軍人撫卹條例的規定標準發給。 參考資料: 《召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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