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召集規則第33條規定了軍勤隊召集時所需的裝備和工具的辦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 一、特種裝備、工具和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提供。如果不足,可以申請支援,並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中。 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如果不足,可以申請支援,並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中。 這意味著在軍勤隊召集時,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所需的裝備和工具。如果使用單位無法提供足夠的裝備和工具,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支援。對於特種裝備、工具以及一般工具的不足,可以申請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中。而車輛的準備和供應也是由使用單位負責,不足時可以申請支援並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中。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召集規則》。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更具體的範例與這條規定有關,所以無法提供其他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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