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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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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召集規則第33條規定了軍勤隊召集時所需的裝備和工具的辦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 一、特種裝備、工具和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提供。如果不足,可以申請支援,並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中。 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如果不足,可以申請支援,並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中。 這意味著在軍勤隊召集時,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所需的裝備和工具。如果使用單位無法提供足夠的裝備和工具,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支援。對於特種裝備、工具以及一般工具的不足,可以申請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中。而車輛的準備和供應也是由使用單位負責,不足時可以申請支援並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中。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召集規則》。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更具體的範例與這條規定有關,所以無法提供其他詳細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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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33 條規定:「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