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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 (一)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日,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十四前,將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2.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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