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39條,後備部隊點閱召集的實施有以下規定: 1. 縣市後備指揮部: - 根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的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的時間和日期,並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備。同時,副知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和鄉(鎮、市、區)公所。 - 對於年度重大演訓的點閱召集,必須在點閱召集日期的十四天前將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的警察分局。 2. 警察分局: - 接到上述第二目的點閱召集令後,按照縣市後備指揮部制定的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的分駐所和派出所,並監督其在召集日的十天前完成召集令的交付。 3. 召集令除了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通常是使用郵遞方式送達給應召員。如果無法投遞,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造冊,交付給警察分局執行交付作業。 這些釋義主要來自《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是根據兵役法和相關法規所制定的具體操作規定。根據法律要求,點閱召集令應該使用郵遞方式送達給應召員,並且由警察分局進行監督和交付。如果無法郵遞,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造冊並交付給警察分局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