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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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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四日前,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2. 2.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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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召集規則第40條第2項的規定,點閱召集令應以郵遞方式送達給應召員,如果無法投遞,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參考資料: 《傳染病防治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X0010013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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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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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40 條規定:「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