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召集規則第40條第2項的規定,點閱召集令應以郵遞方式送達給應召員,如果無法投遞,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參考資料: 《傳染病防治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X00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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