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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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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後備指揮部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宜。 二、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 三、協調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管及異動通報。 四、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召集規則第4條規定了縣市後備指揮部在平時應完成的各項召集準備。根據這項法規,後備指揮部需要進行以下事項: 1. 對役政、戶政、警政進行聯繫和協調,以及管理後備軍人和召集應召員等相關事項。 2. 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的各項準備工作。 3. 協調鄉(鎮、市、區)公所和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和令冊進行保管和異動通報。 4. 在實施召集和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的警備安全和交通管制等措施。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縣市後備指揮部能夠有效地準備和執行召集工作,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參考資料中並未給出具體的法條範例或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其他關聯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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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4 條規定:「縣市後備指揮部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