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逐次召集人員。
根據《召集規則》第45條,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在進行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如果有必要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人員,應先召集儘後召集人員,然後再召集逐次召集人員。這條規定確保在召集人員時,按照一定的順序和優選原則進行。我暫時找不到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來支持這一條規則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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