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召集規則45

快速跳轉

戰時或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逐次召集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規則》第45條,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在進行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如果有必要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人員,應先召集儘後召集人員,然後再召集逐次召集人員。這條規定確保在召集人員時,按照一定的順序和優選原則進行。我暫時找不到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來支持這一條規則的解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45 條規定:「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