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論及到召集規則第46條,該條中提到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的核准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這表示將級後備軍官的核准機關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的核准機關則為各縣市後備指揮部。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具體關於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關於這兩種召集方式的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