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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