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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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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由申請人服務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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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並無包含召集規則第47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目前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範例。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回答。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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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47 條規定:「逐次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由申請人服務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