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由申請人服務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根據提供的資訊,並無包含召集規則第47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目前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範例。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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