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 4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前款申請處理名冊備考欄內。但期間少於十日者,不予核准。 三、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列入逐次召集人員,於聘(任)期屆滿日未獲續聘(任)者,自次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學校造具原因消滅名冊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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