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前款申請處理名冊備考欄內。但期間少於十日者,不予核准。 三、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列入逐次召集人員,於聘(任)期屆滿日未獲續聘(任)者,自次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學校造具原因消滅名冊辦理註銷。
根據上述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召集規則第47-1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提供的法條內容僅涉及到「逐次召集作業方式」的申請流程和相關規定,但並未提及具體的條文細節。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和與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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