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兵役法施行法 第 29 條(逐次召集人員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逐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十一職等及比照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二、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三、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五、直接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 六、國防部所屬之聘僱人員。 七、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 八、由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 九、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
  2. 前項人員應召後,以擔任軍中能適合其原有智能之任務為原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兵役法施行法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