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 30 條(儘後召集人員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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