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延期入營,其期限不得逾三日。
兵役法施行法第31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在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若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入營且非本人能力無法處理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入營,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三日。這表示在特殊情況下,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可以延後入營,但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天。延期入營必須經過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的核准。
團管區司令指揮所管縣市長,執行左列各項兵役業務。 一、役齡男子調查,及現役及齡男子身家調查。 二、免役禁役及緩征緩召之審核。 三、體格檢查及抽籤之實施。 四、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人營之征集。 五、國民兵之調查組訓召集服役。 六、在鄉軍人之調查管理。 七、動員召集之執行。 八、戰時軍人及其家屬調查優待之實施。 九、有關新兵保育之設施及其協助事項。 十、其他法令所規定之有關軍事事項。
國防部與內政部,軍、師、團管區司令部與省(市)縣(市)政府及其他有關機關,所管兵役行政與兵役事務之相關事項,其業務劃分與配合,各依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延期入營,其期限不得逾三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條刪除國民兵,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統一事權與用語,爰將召集機關或召集執行機關修正為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
團管區司令指揮所管縣市長,執行左列各項兵役業務。 一、役齡男子調查,及現役及齡男子身家調查。 二、免役禁役及緩征緩召之審核。 三、體格檢查及抽籤之實施。 四、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人營之征集。 五、國民兵之調查組訓召集服役。 六、在鄉軍人之調查管理。 七、動員召集之執行。 八、戰時軍人及其家屬調查優待之實施。 九、有關新兵保育之設施及其協助事項。 十、其他法令所規定之有關軍事事項。
國防部與內政部,軍、師、團管區司令部與省(市)縣(市)政府及其他有關機關,所管兵役行政與兵役事務之相關事項,其業務劃分與配合,各依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條刪除國民兵,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統一事權與用語,爰將召集機關或召集執行機關修正為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