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四十二條所定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輪次歸休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32條規定,後備軍人和補充兵輪次歸休辦法由國防部制定。這意味著後備軍人和補充兵在服役期滿或受到動員或臨時召集入營時,其歸休的輪次和相關規定由國防部制定。具體的歸休辦法可能涉及駐地,待遇和相應的程序。遺憾的是,我未能找到任何特定的參考資料或案例與兵役法施行法第32條直接相關。
縣市長督飭鄉鎮長,執行前條所列兵役事務。
在未設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及兵役業務機構地方,其應辦之兵役事項,由國防部指定之軍事機構,內政部指定之行政機構,分別掌理之。
兵役法第四十二條所定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輪次歸休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四十二條酌作文字修正。
縣市長督飭鄉鎮長,執行前條所列兵役事務。
在未設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及兵役業務機構地方,其應辦之兵役事項,由國防部指定之軍事機構,內政部指定之行政機構,分別掌理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四十二條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