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兵役法施行法第33條規定召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根據這項法條,召集規則的制定權在國防部手中。這意味著國防部有權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制定相關的召集規則,以便實施徵兵和召集後備軍人的程序。 參考資料:兵役法施行法第33條(最新修訂於2014年5月6日)
省縣市為推行左列事務,得組織兵役協會,輔助辦理。 一、及齡男子身家調查。 二、免役禁役緩征緩召之審核。 三、體格之檢查。 四、抽籤。 五、現役兵入營之征集。 六、國民兵之調查組訓。 七、戰時軍人及其家屬調查優待之實施。 八、新兵之保育。 九、法令之宣導。
各省(市)縣(市)得組織兵役協會,鄉、鎮必要時得設分會,以協助推行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召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召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考量召集規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國防部訂定即可,爰將原條文「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以應實需。
省縣市為推行左列事務,得組織兵役協會,輔助辦理。 一、及齡男子身家調查。 二、免役禁役緩征緩召之審核。 三、體格之檢查。 四、抽籤。 五、現役兵入營之征集。 六、國民兵之調查組訓。 七、戰時軍人及其家屬調查優待之實施。 八、新兵之保育。 九、法令之宣導。
各省(市)縣(市)得組織兵役協會,鄉、鎮必要時得設分會,以協助推行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考量召集規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國防部訂定即可,爰將原條文「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以應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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