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四條規定應免役者,役齡男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定。
兵役法施行法第34條規定,根據兵役法第4條的規定,應該免除兵役的役齡男子,必須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進行核定。 根據最新的《兵役法施行法》,免役之核定需要由地方政府的專責機關或單位進行。具體的核定程序和標準可以根據地方政府的相應規定進行。例如,在台灣,兵役違例處理委員會(簡稱「兵役委員會」)是負責核定免役的機構。當役齡男子符合兵役法中關於免役的條件時,他們可以向兵役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兵役委員會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評估和審核,最終作出是否免除兵役的決定。 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役齡男子因為身體或健康原因可能符合兵役法中免役的條件。如果一名男子被確診為嚴重的身體或精神疾病,根據相關醫療證明文件,當他向所在地的兵役委員會提出免役申請時,兵役委員會將根據相關的核定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核,最終作出是否免除兵役的決定。
團管區為征兵征集單位,縣市為兵額配賦單位,鄉鎮為征兵調查單位,分別依法受各該隸屬主管官署之指揮監督,辦理征兵處理事項。
徵兵及齡男子之徵集,由省政府負指揮、監督之責,縣(市)政府指揮所屬鄉、鎮公所負徵兵實施之責,分別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兵役事務。
依兵役法第四條規定應免役者,以判定在役齡內確不堪服役者為限。後備軍人報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役齡男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對免役人員依其兵役身分,分別修正規定核定權責機關,另原條文第二項實務上尚無必要,爰予刪除。
依兵役法第四條規定應免役者,役齡男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定。
立法理由一、有關免役認定範圍,業於兵役法第四條明定,基於法條簡明,爰刪除原條文所定「以判定在役齡內確不堪服役者為限」文字。 二、後備軍人免役核定權責,已於本法第二十條明定,基於法條簡明原則,並避免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四條第二款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逃避召集,爰刪除「後備軍人報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將「核准」修正為「核定」。
團管區為征兵征集單位,縣市為兵額配賦單位,鄉鎮為征兵調查單位,分別依法受各該隸屬主管官署之指揮監督,辦理征兵處理事項。
徵兵及齡男子之徵集,由省政府負指揮、監督之責,縣(市)政府指揮所屬鄉、鎮公所負徵兵實施之責,分別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兵役事務。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對免役人員依其兵役身分,分別修正規定核定權責機關,另原條文第二項實務上尚無必要,爰予刪除。
一、有關免役認定範圍,業於兵役法第四條明定,基於法條簡明,爰刪除原條文所定「以判定在役齡內確不堪服役者為限」文字。 二、後備軍人免役核定權責,已於本法第二十條明定,基於法條簡明原則,並避免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四條第二款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逃避召集,爰刪除「後備軍人報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將「核准」修正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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