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五條禁役、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緩徵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緩召者,應由司(軍)法機關通知本人及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役齡男子應禁役或緩徵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禁役或緩召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函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35條,針對禁役、緩徵和緩召的處理通則,需要以下的程序來處理: 1. 役齡男子適用禁役或緩徵的情況,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的核准。 2. 後備軍人和補充兵適用禁役或緩召的情況,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的核准,然後函轉至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進行審核。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役齡男子符合緩徵的條件,他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進行申請,經核准後,他就可以獲得緩徵的資格。而如果一個後備軍人符合緩召的條件,他需要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申請,再由該機關或單位函轉至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進行審核,最終核准後他才能獲得緩召的資格。
國防部每年年初根據計劃,并依照核定之征額,確定陸海空軍配賦額,分配於全國各師管區或團管區,遞配於所屬團管區及縣市,並於四月前分配竣事。 未設師管區或團管區地方,其應配賦之兵額及兵種,由國防部定之。
應徵兵額經行政院決定,由國防部分別配賦於各軍管區、省(市)政府,遞配於所屬師、團管區及各縣(市)政府;在未設軍、師、團管區地方,其所配賦之兵額,即逕配於指定辦理兵役之軍事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於每年六月以前配賦完竣。
依兵役法第五條禁役、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緩徵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緩召者,應由司(軍)法機關通知本人及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役齡男子應禁役或緩徵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禁役或緩召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函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緩徵、緩召條次變更,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言所引兵役法條次。 三、原條文第二項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已有規範,爰予刪除。
國防部每年年初根據計劃,并依照核定之征額,確定陸海空軍配賦額,分配於全國各師管區或團管區,遞配於所屬團管區及縣市,並於四月前分配竣事。 未設師管區或團管區地方,其應配賦之兵額及兵種,由國防部定之。
應徵兵額經行政院決定,由國防部分別配賦於各軍管區、省(市)政府,遞配於所屬師、團管區及各縣(市)政府;在未設軍、師、團管區地方,其所配賦之兵額,即逕配於指定辦理兵役之軍事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於每年六月以前配賦完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緩徵、緩召條次變更,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言所引兵役法條次。 三、原條文第二項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已有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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