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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35 條(禁役、緩徵、緩召之處理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兵役法第五條禁役、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緩徵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緩召者,應由司(軍)法機關通知本人及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役齡男子應禁役或緩徵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准。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禁役或緩召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函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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