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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36 條(役齡男子在校生緩徵之審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造具學生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分別通知其本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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