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造具學生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本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36條,役齡男子在校生緩徵需要學校在每個學期開學時製作學生名冊,並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查後,分別通知該名學生本人以及其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進行審核。 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的第十三條,符合上述兵役法第36條規定的學生在每個學期註冊入學前,應該向所屬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並在註冊時提交給學校作緩徵申請。 以最新資料來看,根據教育部公告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程序」,學校應根據學生的戶籍地分別編製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並在註冊截止日期後的一個月內送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這個要求是根據兵役法第35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進行的。 範例:假設某高中在每個學期開學時製作了學生名冊,並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驗證後發放給相關政府單位。其中一名學生通過正確的流程提交了鄉鎮市區公所發給的「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給學校,學校按照兵役法的要求編製了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並在註冊截止日期後的一個月內送交了學生的戶籍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核定。
鄉鎮長於每年四月舉行身家調查時,應將所屬本年屆滿二十歲之男子,依據戶籍登記,轉錄於現役及齡男子名冊,並通知其家長,於六月內辦理完竣,造具名冊及統計表,呈報縣市政府,彙轉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每年應屆徵兵及齡男子之身家調查,由本人或戶長於每年四月向所屬鄉、鎮公所申報,鄉、鎮公所查對戶籍記載有關身家調查事項,為必要之調查,於每年六月以前辦理完竣,將調查經過與有關統計,呈報縣(市)政府彙報省政府,並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造具學生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本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本條所引兵役法條次,配合兵役法修正,變更為第三十五條,另配合實務酌作修正,以應實際作業需要。
鄉鎮長於每年四月舉行身家調查時,應將所屬本年屆滿二十歲之男子,依據戶籍登記,轉錄於現役及齡男子名冊,並通知其家長,於六月內辦理完竣,造具名冊及統計表,呈報縣市政府,彙轉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每年應屆徵兵及齡男子之身家調查,由本人或戶長於每年四月向所屬鄉、鎮公所申報,鄉、鎮公所查對戶籍記載有關身家調查事項,為必要之調查,於每年六月以前辦理完竣,將調查經過與有關統計,呈報縣(市)政府彙報省政府,並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本條所引兵役法條次,配合兵役法修正,變更為第三十五條,另配合實務酌作修正,以應實際作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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