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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37 條(免役、緩徵、緩召及禁役之通知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受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者,除由各機關、學校通知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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