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受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者,除由各機關、學校通知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37條的規定,應受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的人除了可以由各機關、學校通知外,也可以由本人或其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這表示當個人符合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的資格時,他們可以親自申請或透過他們的戶長向當地的公所提出申請。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個人可以針對自己的兵役狀況提出相關的申請。 根據相關的法規資料,《兵役法》規定了不同的免役、禁役、緩徵和緩召的情況和程序。例如,在兵役法施行法第16條第2款中,規定了對於有病癒徵兵資格的後備軍人,當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可以免回役。同樣地,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的第13條中,規定了在申請緩徵之前,應該先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請求發放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兵役事務中有明確的規定和程序,以確保公平性和適用性。當個人符合相關資格時,他們可以根據這些法規提出申請並獲得對應的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待遇。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起,依團管區所派醫官之指導,會同兵役協會,組織體格檢查委員會,征集所屬公私醫生,分組分區流動施行檢查,於九月內完成,造具名冊及統計表,呈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體格檢查時,應同時鑑定其體位,詳記其特徵。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會同有關機關組織徵兵檢查委員會,負有關體位及役種、軍種、兵科判定之責,下設體格檢查組、役種區劃組、軍種兵科鑑定組,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體格檢查組,依師(團)管區司令部所派醫官之指導,調聘公私醫師分區施行。 二、役種區劃組、軍種兵科鑑定組,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派員會同縣(市)政府辦理之。 徵兵檢查,應於九月底以前辦理完竣,將檢查經過及有關統計呈報省政府,並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體格檢查之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會同有關機關組織徵兵檢查委員會,負有關體位及役種、軍種、兵科判定之責,下設體格檢查組、役種區劃組、軍種兵科鑑定組,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體格檢查組,依師(團)管區司令部所派醫官之指導,調聘公私醫師分區施行。 二、役種區劃組,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派員會同縣(市)政府依役男體位及家庭經濟狀況區劃之。 三、軍種兵科鑑定組,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派員會同縣(市)政府依役男體位、教育程度、職業技能、專長鑑定之。 體格檢查之體位區分標準,役種區劃標準,軍種兵科鑑定標準,均於徵兵規則內規定之。 徵兵檢查,應於九月底以前辦理完竣,將檢查經過及有關統計呈報省政府,並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應受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者,除由各機關、學校通知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第二項應受禁役者之查報申請,納入第一項修正,以簡化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起,依團管區所派醫官之指導,會同兵役協會,組織體格檢查委員會,征集所屬公私醫生,分組分區流動施行檢查,於九月內完成,造具名冊及統計表,呈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體格檢查時,應同時鑑定其體位,詳記其特徵。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會同有關機關組織徵兵檢查委員會,負有關體位及役種、軍種、兵科判定之責,下設體格檢查組、役種區劃組、軍種兵科鑑定組,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體格檢查組,依師(團)管區司令部所派醫官之指導,調聘公私醫師分區施行。 二、役種區劃組、軍種兵科鑑定組,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派員會同縣(市)政府辦理之。 徵兵檢查,應於九月底以前辦理完竣,將檢查經過及有關統計呈報省政府,並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體格檢查之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會同有關機關組織徵兵檢查委員會,負有關體位及役種、軍種、兵科判定之責,下設體格檢查組、役種區劃組、軍種兵科鑑定組,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體格檢查組,依師(團)管區司令部所派醫官之指導,調聘公私醫師分區施行。 二、役種區劃組,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派員會同縣(市)政府依役男體位及家庭經濟狀況區劃之。 三、軍種兵科鑑定組,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派員會同縣(市)政府依役男體位、教育程度、職業技能、專長鑑定之。 體格檢查之體位區分標準,役種區劃標準,軍種兵科鑑定標準,均於徵兵規則內規定之。 徵兵檢查,應於九月底以前辦理完竣,將檢查經過及有關統計呈報省政府,並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第二項應受禁役者之查報申請,納入第一項修正,以簡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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