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徵、緩召原因消滅時,除由各該機關、學校隨時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於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之。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38條的規定,在緩徵、緩召的原因消滅時,被徵集或召集的個人或其戶長應在30天內向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報。這條法規要求個人在緩徵、緩召的原因消滅後主動申報,以更新自己的召集狀況。如果個人或其戶長未及時申報,可能會導致召集令無法送達,並且可能構成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如果無故不按規定申報而導致召集令無法送達,則可能被認定有妨害兵役治罪的行為。 參考資料: - 兵役法施行法 (最新修法年代需填寫) - 兵役法 - 兵役法施行細則 舉例:假設某人因特殊原因申請緩徵或緩召,後來該特殊原因消滅了,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38條的規定,他應該在30天內向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報原因消滅,以便更新自己的兵役狀況。如果他未能按時申報且召集令無法送達,則可能面臨妨害兵役治罪的指控。
體格檢查合格者,照左列之規定,依常備兵及補充兵之順序征集之。 一、體格檢查合格人數,少於征額時,將合格人數全部征集,必要時,降低體位標準,多於征額時,依抽籤定征額順序。 二、依體位等級分配軍種兵種,以高等體位分配於海空軍及特種兵,其體位及格而有特殊技能者,依其性質分配於特業兵。 三、同一體位依志願征集,同一志願及志願者不能足額時,均依體位等級征集,體位志願均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體格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依左列順序徵集之: 一、常備兵現役,以甲等體位徵服之,不足時以乙等體位徵服之。 二、補充兵現役,以甲乙等體位應徵服常備兵現役後之餘額徵服之,並依甲乙等體位之順序徵集。 三、甲種國民兵,以甲乙等體位應徵服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後之餘額徵訓之。 四、乙種國民兵,以應服甲種國民兵役之餘額與丙等體位徵訓之。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按軍事勤務所需之專長與體位等次順序徵訓之。
體格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依左列順序徵集之: 一、常備兵現役,以甲等體位徵服之,不足時以乙等體位徵服之,再不足時以已區劃為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之甲乙等體位遞徵之。 二、補充兵現役,以甲乙等體位應徵服常備兵現役後之餘額徵服之,並依甲乙等體位之順序徵集。 三、甲種國民兵,以甲乙等體位應徵服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後之餘額徵訓之。 四、乙種國民兵,以應服甲種國民兵役之餘額與丙等體位徵訓之。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按軍事勤務所需之專長與體位等次順序徵訓之。
體格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依左列順序徵集之: 一、常備兵現役,以甲、乙等體位徵服之;不足時,以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之甲、乙等體位遞徵之。 二、補充兵現役,以甲、乙等體位應徵服常備兵現役後之餘額徵服之。 三、甲種國民兵,以甲、乙等體位應徵服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後之餘額徵訓之。 四、乙種國民兵,以應服甲種國民兵役之餘額與丙等體位徵訓之。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按軍事勤務所需之專長與體位等次順序徵訓之。
立法理由刪除第一款「不足時以乙等體位征服之」及第二款「並依甲、乙等體位之順序徵集」兩段文字,使常備兵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可同時依當年兵額需要在甲、乙等合格服現役之役男中,按平均比率抽籤決定,以保持國民服役機會均等。
緩徵、緩召原因消滅時,除由各該機關、學校隨時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於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戶籍法已刪除本籍之規定,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體格檢查合格者,照左列之規定,依常備兵及補充兵之順序征集之。 一、體格檢查合格人數,少於征額時,將合格人數全部征集,必要時,降低體位標準,多於征額時,依抽籤定征額順序。 二、依體位等級分配軍種兵種,以高等體位分配於海空軍及特種兵,其體位及格而有特殊技能者,依其性質分配於特業兵。 三、同一體位依志願征集,同一志願及志願者不能足額時,均依體位等級征集,體位志願均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體格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依左列順序徵集之: 一、常備兵現役,以甲等體位徵服之,不足時以乙等體位徵服之。 二、補充兵現役,以甲乙等體位應徵服常備兵現役後之餘額徵服之,並依甲乙等體位之順序徵集。 三、甲種國民兵,以甲乙等體位應徵服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後之餘額徵訓之。 四、乙種國民兵,以應服甲種國民兵役之餘額與丙等體位徵訓之。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按軍事勤務所需之專長與體位等次順序徵訓之。
體格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依左列順序徵集之: 一、常備兵現役,以甲等體位徵服之,不足時以乙等體位徵服之,再不足時以已區劃為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之甲乙等體位遞徵之。 二、補充兵現役,以甲乙等體位應徵服常備兵現役後之餘額徵服之,並依甲乙等體位之順序徵集。 三、甲種國民兵,以甲乙等體位應徵服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後之餘額徵訓之。 四、乙種國民兵,以應服甲種國民兵役之餘額與丙等體位徵訓之。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按軍事勤務所需之專長與體位等次順序徵訓之。
刪除第一款「不足時以乙等體位征服之」及第二款「並依甲、乙等體位之順序徵集」兩段文字,使常備兵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可同時依當年兵額需要在甲、乙等合格服現役之役男中,按平均比率抽籤決定,以保持國民服役機會均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戶籍法已刪除本籍之規定,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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