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 38 條(緩徵、緩召原因消滅之申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緩徵、緩召原因消滅時,除由各該機關、學校隨時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於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兵役法施行法 第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