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 39 條(核准後證書之發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三十七條規定經查報通知及申請免役、禁役、或緩召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後,發給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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