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十七條規定經查報通知及申請免役、禁役、或緩召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後,發給證明書。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39條規定,當免役、禁役、或緩召的申請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的權責單位核准後,將發給相對應的證明書。 例如,如果一位男子申請免役,他需要先向當地政府或國防部提交申請文件,經核准後,政府或國防部將發給他免役證明書,以證明他被免除兵役。同樣地,如果有人申請禁役或緩召,也需要獲得核准後,才能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抽籤以在縣市政府所在地舉行為原則,但地區遼闊而交通不便者,得分區舉行之。 抽籤時,團管區代表,當地民意機關代表,縣市長及所屬鄉鎮長,均應到場,以縣市長或鄉鎮長為主席,由現役及齡男子親自行之。
抽籤,以在鄉、鎮公所所在地舉行為原則,抽籤時,縣(市)政府、團管區司令部及縣(市)有關機關,均應派代表到場監察、指導,以縣(市)長或其代表或鄉、鎮長為主席。 抽籤,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辦理完竣,並由縣(市)政府造具役齡男子中籤統計表,呈報省政府,另造具名冊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依第三十七條規定經查報通知及申請免役、禁役、或緩召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後,發給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 二、本條僅明定經核定免役、禁役、或緩召者,應發給證明書。另原條文所定其餘行政事務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中規範,爰予以配合修正。
抽籤以在縣市政府所在地舉行為原則,但地區遼闊而交通不便者,得分區舉行之。 抽籤時,團管區代表,當地民意機關代表,縣市長及所屬鄉鎮長,均應到場,以縣市長或鄉鎮長為主席,由現役及齡男子親自行之。
抽籤,以在鄉、鎮公所所在地舉行為原則,抽籤時,縣(市)政府、團管區司令部及縣(市)有關機關,均應派代表到場監察、指導,以縣(市)長或其代表或鄉、鎮長為主席。 抽籤,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辦理完竣,並由縣(市)政府造具役齡男子中籤統計表,呈報省政府,另造具名冊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 二、本條僅明定經核定免役、禁役、或緩召者,應發給證明書。另原條文所定其餘行政事務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中規範,爰予以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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