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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40 條(報請複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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