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0條,如果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的核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的三十天內申請複核。在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的執行。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兵役法本身以及相關法律條文和相關的法院判例。例如,《兵役法》的第35條規定了免役、禁役、緩徵的情形,而第36條規定了申請緩徵的程序。在申請複核時,可能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戶籍名簿和學生名冊等。 根據這些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解釋。假設一個人獲得了免役的核定,但他不同意這個決定,因為他認為自己符合緩徵的條件。在接到免役的證明書後的三十天內,他可以申請複核,提交相關的文件來支持他的申請。在這個複核期間,徵集或召集的執行不得停止,直到複核結果確定為止。 以上所述為一般性的解釋,實際的解釋可能需考慮更多的細節和特定情境。
縣市政府於抽籤完畢時,應將所有抽籤者姓名號次體位等級及志願人數,造具冊表,呈報團區協司令部,並將中籤男子,由縣市政府列榜公布。
團管區司令部於接到縣(市)政府所送名冊後,應即指定入營部隊、入營日期,指導協助縣(市)政府完成徵集準備,按期實施徵集入營,於徵集完竣時,由縣(市)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將徵集經過及有關統計,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
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並酌作文字修正。
縣市政府於抽籤完畢時,應將所有抽籤者姓名號次體位等級及志願人數,造具冊表,呈報團區協司令部,並將中籤男子,由縣市政府列榜公布。
團管區司令部於接到縣(市)政府所送名冊後,應即指定入營部隊、入營日期,指導協助縣(市)政府完成徵集準備,按期實施徵集入營,於徵集完竣時,由縣(市)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將徵集經過及有關統計,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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