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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40報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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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0條,如果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的核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的三十天內申請複核。在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的執行。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兵役法本身以及相關法律條文和相關的法院判例。例如,《兵役法》的第35條規定了免役、禁役、緩徵的情形,而第36條規定了申請緩徵的程序。在申請複核時,可能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戶籍名簿和學生名冊等。 根據這些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解釋。假設一個人獲得了免役的核定,但他不同意這個決定,因為他認為自己符合緩徵的條件。在接到免役的證明書後的三十天內,他可以申請複核,提交相關的文件來支持他的申請。在這個複核期間,徵集或召集的執行不得停止,直到複核結果確定為止。 以上所述為一般性的解釋,實際的解釋可能需考慮更多的細節和特定情境。

立法沿革 3

(0360114 制定)

縣市政府於抽籤完畢時,應將所有抽籤者姓名號次體位等級及志願人數,造具冊表,呈報團區協司令部,並將中籤男子,由縣市政府列榜公布。

(0431123 全文修正)

團管區司令部於接到縣(市)政府所送名冊後,應即指定入營部隊、入營日期,指導協助縣(市)政府完成徵集準備,按期實施徵集入營,於徵集完竣時,由縣(市)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將徵集經過及有關統計,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

(0891121 全文修正)

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並酌作文字修正。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0360114 制定)

縣市政府於抽籤完畢時,應將所有抽籤者姓名號次體位等級及志願人數,造具冊表,呈報團區協司令部,並將中籤男子,由縣市政府列榜公布。

(0431123 全文修正)

團管區司令部於接到縣(市)政府所送名冊後,應即指定入營部隊、入營日期,指導協助縣(市)政府完成徵集準備,按期實施徵集入營,於徵集完竣時,由縣(市)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將徵集經過及有關統計,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

(08911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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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施行法第 40 條規定:「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