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1條的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的實施辦法是由內政部訂定的。
團管區司令部於接得所屬縣市政府抽籤冊表後,應依照所配賦之兵額,將應行征集之兵種分配各縣市,依法征集。
寄居他縣(市)之徵兵及齡男子,因事故不能回本籍時,其應受之徵兵處理,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身家調查與抽籤,均在本籍舉行。但抽籤得由本人委託其親屬在本籍代行。 二、徵兵檢查,得依其本人申請,由寄居地縣(市)政府代為辦理。 三、常備兵、補充兵之應徵,應在本籍行之;必要時得由其本人申請本籍縣(市)政府核准後,在寄居地應徵。 四、國民兵之應徵,得在寄居地行之。 前項在寄居地應徵之男子,應列入本籍徵額內。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考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內政部訂定即可,爰將原條文「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以應實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團管區司令部於接得所屬縣市政府抽籤冊表後,應依照所配賦之兵額,將應行征集之兵種分配各縣市,依法征集。
寄居他縣(市)之徵兵及齡男子,因事故不能回本籍時,其應受之徵兵處理,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身家調查與抽籤,均在本籍舉行。但抽籤得由本人委託其親屬在本籍代行。 二、徵兵檢查,得依其本人申請,由寄居地縣(市)政府代為辦理。 三、常備兵、補充兵之應徵,應在本籍行之;必要時得由其本人申請本籍縣(市)政府核准後,在寄居地應徵。 四、國民兵之應徵,得在寄居地行之。 前項在寄居地應徵之男子,應列入本籍徵額內。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考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內政部訂定即可,爰將原條文「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以應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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