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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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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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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
核定
機關申請。本法
第三十條第四款
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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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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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員召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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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臨時召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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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教育召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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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勤務召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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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點閱召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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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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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召集運輸旅費發放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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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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