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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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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2. 2.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條例》第48條的規定,儘後召集的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1. 申請: - 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按照《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的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相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 - 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然後轉送核定機關辦理。 2. 處理: - 核定機關審查並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處理名冊上,然後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另外,根據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召集條例》第30條規定召集的對象,根據不同的屬性和情況,申請程序及相關文件等也有所不同。例如,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是由所隸屬單位進行申請並按照《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的規定,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而第四款人員則是由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再經轉送核定機關辦理。 此外,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召集條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的作業程序則由教育部制定,但並未提供具體細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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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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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48 條規定:「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