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召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2.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