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隸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 一、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為機關法定編制人員。 (二)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 二、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經各學校查驗學籍屬實者。 三、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三款所定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為各級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或災害防救會報編組人員。
根據召集規則第48-1條的規定,以下是申請儘後召集的人員應符合的要件: 1. 合於兵役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這些人員必須是機關法定編制的人員,且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例如,法院的法警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2. 合於兵役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這些學生必須經各學校查驗學籍屬實。舉例來說,大學生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3. 合於兵役法第三十條第三款所定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這些人員是為了各級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或災害防救會報編組而需要的人員。比如說,參與災害防救工作的救難隊員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以上是對召集規則第48-1條的逐條釋義,並且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提供了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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