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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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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隸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 一、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為機關法定編制人員。 (二)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 二、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經各學校查驗學籍屬實者。 三、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三款所定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為各級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或災害防救會報編組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規則第48-1條的規定,以下是申請儘後召集的人員應符合的要件: 1. 合於兵役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這些人員必須是機關法定編制的人員,且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例如,法院的法警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2. 合於兵役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這些學生必須經各學校查驗學籍屬實。舉例來說,大學生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3. 合於兵役法第三十條第三款所定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這些人員是為了各級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或災害防救會報編組而需要的人員。比如說,參與災害防救工作的救難隊員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以上是對召集規則第48-1條的逐條釋義,並且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提供了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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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48-1 條規定:「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隸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 一、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