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召集規則49

快速跳轉
  1. 1.符合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應於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 2.未依規定期限或程序申請逐次或儘後召集者,國防部所屬權責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命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3. 3.前項國防部所屬權責機關對申請者於申辦期間遷移或異動者,於核定後,移轉有權機關列管。
  4. 4.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未獲准者,得於接到核定通知後三十日內,檢具理由向原核定機關申請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召集規則第 49 條規定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的申請程序和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的人應在原因發生後的三十天內提出申請。第二項則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或程序申請逐次或儘後召集的,國防部所屬權責機關應不予受理。不過,如果可以補正的情況下,申請單位應在七天內補正;如果在期限內不補正,則不予受理。第三項提及,申請者在申辦期間遷移或異動的情況下,國防部所屬權責機關核定後,應將其列管移轉給有權機關處理。最後,第四項規定,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未獲准的人,可以在接到核定通知後的三十天內,憑理由向原核定機關申請複核。 參考資料: 1.國家法規資料庫,召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04 2.國防部召集管制與預備役局,召集規則Q&Ahttps://www.rdrc.mnd.gov.tw/index.php/2017-04-10-04-58-17/2017-04-10-05-05-29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49 條規定:「符合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應於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或程序申請逐次或儘後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