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集合,再由縣市後備指揮部統一帶至召集部隊報到。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隊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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