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召集規則52

快速跳轉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集合,再由縣市後備指揮部統一帶至召集部隊報到。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隊報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召集規則第 52 條規定了應召員報到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應召員可以進行集體報到或自動報到。 集體報到是指應召員憑召集令,先行到所在地的縣市後備指揮部集合,然後由縣市後備指揮部統一帶領至召集部隊進行報到。 自動報到則是指應召員可以憑召集令自行前往召集部隊進行報到。 這些規範是為了確保應召員能按時報到,以便參加相關的召集活動。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些規定也可能會根據當時的情況進行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52 條規定:「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集合,再由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