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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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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召員報到之運輸規定如下: 一、集體報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召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至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二)應召員由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點末站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陸軍後勤指揮部辦理。 (三)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召集部隊辦理。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船)證,搭乘公民營客運車船,向召集部隊報到。
  2. 2.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關於《召集規則第53條》的相關內容。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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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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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53 條規定:「應召員報到之運輸規定如下: 一、集體報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召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至火車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