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應召員報到之運輸規定如下: 一、集體報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召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至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二)應召員由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點末站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陸軍後勤指揮部辦理。 (三)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召集部隊辦理。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船)證,搭乘公民營客運車船,向召集部隊報到。
- 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