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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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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之解除或復員,由召集部隊發給解除召集證明書。
  2. 2.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解除,得依需要由召集部隊或使用單位發給解除召集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召集規則第55條主要規定了召集解除或復員時應發給的解除召集證明書。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的解除或復員應由召集部隊發給解除召集證明書;而勤務召集、點閱召集的解除則可以根據需要由召集部隊或使用單位發給解除召集證明書。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故無法提供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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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55 條規定:「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之解除或復員,由召集部隊發給解除召集證明書。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解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