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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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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規則第56條,為了增強各種召集業務的效果,必要時可以由國防部和相關的後備指揮部一同與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的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和警察分局合作。這表示國防部和後備指揮部可以與內政部以及相關政府機構合作,以確保召集業務的順利進行。具體的範例可參閱最新版的召集規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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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56 條規定:「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