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根據召集規則第56條,為了增強各種召集業務的效果,必要時可以由國防部和相關的後備指揮部一同與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的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和警察分局合作。這表示國防部和後備指揮部可以與內政部以及相關政府機構合作,以確保召集業務的順利進行。具體的範例可參閱最新版的召集規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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