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1.前條所稱國防工業有關之機關(構)如下: 一、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 二、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劃或軍需生產計劃之大學院校、研究單位或公、民營機關(構)。
- 2.前項國防工業有關機關(構)之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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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該條訂定了國防工業有關之機關的定義和範圍。根據該條的第1項,國防工業有關之機關(構)包括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以及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劃或軍需生產計劃之大學院校、研究單位或公、民營機關(構)。而第2項則規定了國防工業有關機關(構)的範圍需由國防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審定。 舉例來說,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如果一個大學院校進行與國防有關的科技發展計劃,並且受到國防部的指導和支持,那麼該大學院校就可以被歸類為國防工業有關之機關(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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