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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稱國防工業有關之機關(構)如下: 一、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 二、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劃或軍需生產計劃之大學院校、研究單位或公、民營機關(構)。
  2. 前項國防工業有關機關(構)之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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