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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9 條

  1. 1.國防部為發展國防工業需要,得甄選與國防工業有關之大學校院研究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備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資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於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訓儲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並分配至與國防工業有關之機構服務四年。
  2. 2.前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人員,未能履行服務年限者,依法臨時召集入營予以任官,並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現役。
  3. 3.第一項所稱大學院校,係指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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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根據國防部的需要,可以挑選已取得碩士學位或以上,且有符合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試資格的役男,進行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並成績合格後,被訓儲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並給予適任證書,將其列為後備軍人,並分配至國防工業相關機構服務四年。 2. 如果被授予適任證書的人未能履行所需的服役年限,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临时召集他们入營,并根据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规定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現役。 3. 第一項所提到的大學院校,指的是國內的公立大學、已立案的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參考資料:《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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