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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2. 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
  3. 義務役預備軍官及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但曾接受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者,得申請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4. 前項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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