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7 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經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核定,自核定生效之日起,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但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之役期與已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役期合併計算,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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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7條,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在服現役時,可以根據軍事需要和個人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經所隸屬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核定,從核定生效之日起,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然而,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的役期和已經服役的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的役期是合併計算的,不得少於三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義務役預備軍官在服役期間申請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並且核定生效日為2022年1月1日,而他已經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間服役3年,那麼他的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的役期將和已服役的義務役預備軍官的役期合併計算,總計為6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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