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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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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與公務機關委請軍事學校代訓之公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經核定後,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
  2. 2.前項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8條之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解釋: 1.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與公務機關委請軍事學校代訓之公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經核定後,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 根據這項條款,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和公務機關委請軍事學校代訓的公費學士學生,如果畢業成績及格,可以依照軍事需要和志願的原則選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經核定後,這些學生可以免除預備軍官基礎教育的訓練,被任命為少尉並分配至相應職位,從任官之日起即開始履行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 2. 前項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根據這項條款,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和公務機關委請軍事學校代訓的公費學士學生應該按照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計算服役時間。該條款沒有提供具體的細節,因此需要參考第十六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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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與公務機關委請軍事學校代訓之公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