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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定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伍者,規定如下: 一、服現役年資滿二十年且無法安置,並志願於精簡之日辦理退伍者,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 二、已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生效日前不足七個月者,其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自核定退伍生效日期往前推算,每提前一個月,加發一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
  2. 前項俸給總額慰助金之發放作業由退伍人員所屬之人事權責機關製作支領提前退伍疏處慰助金請領名冊,並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辦理。
  3. 支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人員,自提前辦理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以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編列預算支給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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