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了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進行精簡退伍的條款。根據該條例,退伍人員可以獲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的慰助金。如果已經到達現役最大年限或退伍生效日還不到七個月,則可以根據提前退伍的日期提前發放相應的慰助金。慰助金的發放工作由退伍人員所屬的人事權責機關製作支領名冊,並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負責辦理。另外,如果在提前退伍後七個月內再次任職有給公職,退伍人員應返還相應的慰助金給再任機關或學校,其中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的情況,則以一個月計算。相關資料可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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