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7條,該條分為兩項: 1. 第一項規定,在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所進行的精簡退伍中,除非已經達到現役最大年限或退伍年齡的退伍人員,其他退伍人員可獲得最高七個月的俸給總額慰助金。對於已經達到現役最大年限或退伍年齡並在生效日前七個月內退伍的退伍人員,如果提前退伍的月數超過七個月,則可以按照提前退伍的月數發放俸給總額慰助金。 2. 第二項規定,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在台期間退伍除役實施辦法第34條第1項所列的職務之一,並且每月待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退伍人員,在退伍生效日後的七個月內就任或再任該職務,應由就任或再任的機關扣除其退伍月數的俸給總額慰助金,並將其餘額收回,然後退還原核定機關。 参考资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7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五,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軍官、士官,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伍人員,除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伍之月數發給。 前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就任或再任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待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就任或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伍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核定機關。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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