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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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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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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退撫新制施行前
核定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其本人及眷屬實物
代金
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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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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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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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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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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