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8 條的規定,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核定是根據退撫新制施行前的情形決定的。對於在退休俸或贍養金核定前核定支領的人員,他們和眷屬所應該收到的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是十足發給的。對於在退休俸或贍養金核定前核定支領退伍金的人員,根據他們服役的時間長短,每一基數都會加發相應的本人實物代金,而且還會一次性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例如,如果服役三年以上但不滿四年,則會發給六個月的本人實物代金。如此類推。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役者,或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奉派執行任務,依第四款除役歸還人員,未回復現役者,其退除給與,適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被俘歸還人員,經查明無損軍譽者,其被俘在監管之期間,不計服現役年資。但准予併計退除年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除役者,得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合於就養人員,可支給贍養金。 二、第二項明定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奉派執行任務被俘歸來人員,如查明無損軍譽者,其被俘在監管期間之年資,准併計退除年資,以維其權益。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其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第一項及第二項各類給與領受人員,係指於退撫新制施行前得領受者,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於退撫新制施行前」,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修正第二項序文之「左」為「下」。
一、第一項明定除役者,得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合於就養人員,可支給贍養金。 二、第二項明定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奉派執行任務被俘歸來人員,如查明無損軍譽者,其被俘在監管期間之年資,准併計退除年資,以維其權益。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第一項及第二項各類給與領受人員,係指於退撫新制施行前得領受者,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於退撫新制施行前」,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修正第二項序文之「左」為「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