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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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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於支領退除給與之軍官、士官,依下列規定併計退除給與: 一、服現役前曾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依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未核給退休給與,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者,得併計退除給與。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再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職年資或教職年資併計退除給與。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退伍除役時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不願支領軍職退除給與,而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或教職年資,辦理公(教)職退休者,應俟辦理退休(撫卹)時,由現職機關檢附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出具之證明或結算單,層報退休(撫卹)核定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2. 2.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不合支領退除給與者,其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得憑任官令及退伍(解召、除役)令,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3. 3.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於辦理退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該條例主要規定了合於支領退除給與之軍官、士官可以併計退除給與的情況,以及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者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可以辦理軍職年資查證的情況。 根據該條例第一項,符合以下情況的軍官、士官可以併計退除給與: 1. 曾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且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或教育部出具證明者。例如,某士官於退伍後成為公務人員,但在退伍時未經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出具證明後可以將其公務人員年資併計退除給與。 2. 按照本條例第33條第一項的規定於退伍除役時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並且不願支領軍職退除給與,而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或教職年資辦理公(教)職退休。在此情況下,該人員應提交結算單,由現職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根據該條例第二項,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且不合支領退除給與者,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時可以憑任官令及退伍(解召、除役)令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根據該條例第三項,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後,如果申請恢復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則不需要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以上解釋根據最新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並且與提供的問題內容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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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合於支領退除給與之軍官、士官,依下列規定併計退除給與: 一、服現役前曾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依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