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該條例主要規定了合於支領退除給與之軍官、士官可以併計退除給與的情況,以及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者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可以辦理軍職年資查證的情況。 根據該條例第一項,符合以下情況的軍官、士官可以併計退除給與: 1. 曾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且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或教育部出具證明者。例如,某士官於退伍後成為公務人員,但在退伍時未經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出具證明後可以將其公務人員年資併計退除給與。 2. 按照本條例第33條第一項的規定於退伍除役時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並且不願支領軍職退除給與,而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或教職年資辦理公(教)職退休。在此情況下,該人員應提交結算單,由現職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根據該條例第二項,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且不合支領退除給與者,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時可以憑任官令及退伍(解召、除役)令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根據該條例第三項,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後,如果申請恢復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則不需要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以上解釋根據最新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並且與提供的問題內容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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