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定一次發給功績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役期間曾受頒勳獎章者,發給勳獎章獎金。 二、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撫卹令,或經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出具證明者,發給身心障礙榮譽獎金。
- 前項功績獎金之核發,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發給一次功績獎金標準及金額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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