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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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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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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所定一次發給功績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役期間曾受頒勳獎章者,發給勳獎章獎金。 二、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依
軍人撫卹條例
核
發撫卹令,或經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出具證明者,發給身心障礙榮譽獎金。
前項功績獎金之核發,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發給一次功績獎金標準及金額表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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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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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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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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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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