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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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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國軍各軍事校院基礎教育及義務役服役期間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除給與年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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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九項
規定,軍官、士官自退撫新制實施後,就讀軍校期間,得予併計退除給與之年資,於其就讀軍校期間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其計算基準如附件。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之計算,以初(敘)任到職之同官階或等級現役軍人本俸加一倍為基數,依申請補繳時之提撥費率,由其自繳百分之三十五費用,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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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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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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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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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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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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