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一次發還軍官、士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計算;其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至退伍除役生效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止。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一次發還軍官士官已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應以臺灣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計算至退伍前一日或死亡當月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