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該條例規定了以下兩點: 1. 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提及的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的範圍,應參照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所訂定的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的範圍。 2. 上述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的範圍,由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協助並由國防部進行公告。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知該法條主要是針對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的情況進行相關規定,並將這些地區的範圍定義為衛生主管機關所推動的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所指定的範圍。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並未提供,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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