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應依照本辦法進行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在逐次召集中,召集的時間和順序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定進行。在儘後召集中,則是在先前的召集結束後再進行一次召集,通常是為了處理之前召集未完成的事務。具體適用情況則需參照相關法令的規定。 Reference: 《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法院》,《中華民國國防法》,《中華民國後備軍人召集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