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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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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核定起役後,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受災戶證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三、死亡。
  2. 2.依前項各款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以一次為限,且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賠償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6條,當志願士兵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向權責機關申請免除賠償責任或要求免除未到期的賠償金額: 1. 核定起役後,家庭遭受天然災害,並持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的受災戶證明。 2. 志願士兵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低收入戶標準,並持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的低收入戶證明。 3. 志願士兵死亡。 根據以上法規,當志願士兵符合上述情形時,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向權責機關申請免除賠償責任或要求免除尚未到期的賠償金額。這是為了考慮到志願士兵本身遭遇災害或低收入戶的困境,或是因死亡事件而無法繼續履行現役的情況下,能夠減輕其家庭的負擔。 資料來源: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

  • 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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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6 條規定:「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