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聘雇人員致身心障礙者,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照護金: 一、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與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六個基數。 二、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與二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十二個基數。 (三)三等,給與四個基數。 三、作戰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三等,給與八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三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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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條「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6 條」,該條共有多項、款,我們來逐一釋義: 一、根據第 6 條第一項規定,當聘雇人員致身心障礙之後,從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根據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身心障礙照護金: - (一) 若是因病或意外所致的身心障礙: - 若被核定為一等身心障礙,則給予十個基數。 - 若被核定為二等身心障礙,則給予六個基數。 - (二) 若是因公事所致的身心障礙: - 若被核定為一等身心障礙,則給予二十個基數。 - 若被核定為二等身心障礙,則給予十二個基數。 - 若被核定為三等身心障礙,則給予四個基數。 - (三) 若是因作戰所致的身心障礙: - 若被核定為一等身心障礙,則給予三十個基數。 - 若被核定為二等身心障礙,則給予十八個基數。 - 若被核定為三等身心障礙,則給予八個基數。 - 若被核定為重度機能障礙,則給予三個基數。 - 若被核定為輕度機能障礙,則給予二個基數。 所以上述法條的規定是針對非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提供一次性身心障礙照護金,金額將根據不同的致障原因和等級給予不同的基數。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含法條本身、相關法規解釋文件或相關的法律判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為問題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所以這裡只提供了條文本身的解釋,如果需要確實的參考資料,建議查閱相關的法條、解釋或判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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