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雇人員致身心障礙者,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照護金: 一、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與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六個基數。 二、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與二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十二個基數。 (三)三等,給與四個基數。 三、作戰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三等,給與八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三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