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應服大禮服、禮服、公服而代以軍常服時,應佩帶軍刀。
根據海軍服制條例第18條,當海軍人員需要穿著大禮服、禮服、公服,或者應該穿著大禮服、禮服、公服而代之使用軍常服時,必須佩帶軍刀。此條款確立了在特定場合下的服裝規定。 針對此條款的解釋,可以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該條款內容主要是關於對於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罪的定義。這個參考資料可能不是直接關於海軍服制條例,但可提供對於軍官服役條例中相關規定的理解。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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