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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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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應服大禮服、禮服、公服而代以軍常服時,應佩帶軍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軍服制條例第18條,當海軍人員需要穿著大禮服、禮服、公服,或者應該穿著大禮服、禮服、公服而代之使用軍常服時,必須佩帶軍刀。此條款確立了在特定場合下的服裝規定。 針對此條款的解釋,可以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該條款內容主要是關於對於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罪的定義。這個參考資料可能不是直接關於海軍服制條例,但可提供對於軍官服役條例中相關規定的理解。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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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軍服制條例第 18 條規定:「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應服大禮服、禮服、公服而代以軍常服時,應佩帶軍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軍服制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